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资金支撑项目方向包括:
1、服务于区域重点行业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由创新型企业主导,高新技术、科技服务业、学问创意、科技与学问融合发展等区域发展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标准等的研发攻关;
3、服务于区域委办局、街乡社区、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示范应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
4、聚焦区域重点产业、行业发展的主题活动。
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朝阳区协同创新项目申报书;
2、合作项目合作各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3、各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证明单位资质的材料;
4、企业申报单位近两年年度财务年审报告;
5、技术标准研发项目前期专利成果证明、查新报告等有助于证明项目技术创新性的材料;
6、项目配套经费来源说明;
7、其它有助于项目立项的证明材料。
朝阳区协同创新专项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单独列示。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委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4、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开展的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5、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应当严格实行北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
备注:差旅费和会议费总额不超过总预算的20%,两科目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两项支出预算总额。
6、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常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App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论文版面费及其他常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支出等劳务性费用。
8、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9、其它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以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10%的间接经费,可用于项目实施间接成本、人员绩效等其它支出。